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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涉人頭助理費案 二審改判1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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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涉人頭助理費案 二審改判1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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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稿15:33更新時間21:56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前民進黨籍的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涉以人頭申報助理費一案,今天宣判,將原判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撤銷,僅對3名被告各成立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得易科罰金。其中陳滄江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陳子涵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金湘君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上訴。

去年8月7日,金門地方法院針對此案一審判決,指陳滄江擔任議員期間,以其妻姪媳婦金湘君為人頭帳戶申請議員助理費,實際交由其子陳子涵管領使用,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處陳滄江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陳子涵7年8月、褫奪公權3年,金湘君4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金門高分院表示,根據多位證人所述,勘驗陳子涵硬碟內存的2818個檔案、YouTube網站製作上傳的陳滄江問政影片等證據,認定陳子涵有持續、長期實質從事陳滄江助理事務,為陳滄江私聘助理。

此外,從陳滄江等3名被告帳戶的交易明細、提款地點等證據,發現議員助理補助費均用以支付陳子涵薪資,金流沒有流向陳滄江或遭其挪為己用等情事;並參酌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認為3人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不符,不構成該罪。

金門高分院指出,原審認為陳滄江、陳子涵、金湘君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高分院則認為,陳滄江等3人僅各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原判決3人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撤銷改判。

對於二審結果,陳滄江僅低調表示,尊重司法、相信司法,至於是否上訴?會等接到判決書再與律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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