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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三讀通過 醫療暴力罰緩最高25萬 犯公然侮辱處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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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三讀通過 醫療暴力罰緩最高25萬 犯公然侮辱處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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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治程/台北報導〕為改善第一線醫療現場環境、醫病關係並保障醫護權益,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未來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任何行為,將可處以5萬至25萬元罰鍰;同時,針對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醫療隱私者,未來也將面臨6個月至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今(25)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內容範疇廣泛,包含醫療暴力、醫療機構病例,以及隱私、醫療廣告、醫療社團法人等相關規範修訂及增訂。

三讀條文指出,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針對上述醫療暴力,除罰鍰上調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並擴大保障「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同時就律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措施之醫療機構,修正罰緩至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醫療暴力中的公然侮辱行為,此次也納入修法範圍,並增訂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方面,三讀條文指出,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社員及其持份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持分上限、持分轉讓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管理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有法人社員之醫療社團法人有法人社員者,董事限6至15人;分派盈餘時應提撥當次數額一成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並於2年內執行完畢。

醫療隱私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的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相關行為,且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及播送相關資料或竊錄內容,違者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同樣適用。

至於該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然而民國112年憲判字第17號曾經指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有違,本次修法也將條文變更為「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前項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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