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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造成財產受損 屏縣府財稅局提醒善用地方稅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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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造成財產受損 屏縣府財稅局提醒善用地方稅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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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府財稅局提醒,如因天然災害造成房屋、土地、車輛及營業設備等財產受損,符合地方稅減免規定者,可依受損情形申請相關稅捐減免。民眾發現財產受損時,應先拍照或錄影留存受災情形,再進行清理及修復,以利後續勘查及申請作業。

財稅局表示,災害發生後,民眾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或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各項地方稅減免規定,在房屋稅方面,房屋因天然災害受損達三成以上未滿五成者,可減半徵收房屋稅一年;損壞程度達五成以上者,可免徵房屋稅一年。在地價稅方面,土地因天然災害致淹水、土石流、地層滑動、沙壓或其他因素影響,無法正常使用,或因環境及技術條件限制,短期內難以恢復原有用途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針對使用牌照稅,汽車或一百五十一西西以上機車如因天然災害毀損報廢,或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者,可申請免徵或退還使用牌照稅;如車輛仍可修復,亦可依實際修復期間按日核減使用牌照稅。在娛樂稅及營業設備方面,受災營業場所因災害無法營業者,娛樂稅可依實際停業天數核減;營業設備因災受損者,也可依勘查結果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屏東縣府財稅局呼籲,天然災害發生後,除了做好災後復原工作,也別忘了善用地方稅減免措施,並把握法定申請期限,讓租稅協助成為災後重建的助力,減輕經濟負擔,安心恢復正常生活;詳情可電洽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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