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調查官24小時偷錄鄰居 判賠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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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黃姓調查官與許姓妻子,認為住樓上任職銀行的薛男發出噪音,從民國110年起在住家天花板裝「集音器」錄音,薛男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已超過合理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薛的隱私權,維持原審認定,26日判決黃男夫妻須連帶賠償25萬元確定。
市面上俗稱「聲音放大器」的集音器,可分為耳掛式、藍牙型及口袋型。耳掛式價格約1500到6000元,體積極為小巧,隱密性高;藍牙型3000到1萬2000元,可支援智慧型手機使用;口袋型類似錄音筆或小盒子,價格2000到8000元。
黃男在調查局任職長達25年,他在國內安全調查處擔任調查官,也曾任廉政處調查官,他與妻子被控,111年1月23日到大安區住處樓上薛家指薛製造聲響,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及相關訴訟,經檢方勘驗錄影內容後,薛男驚覺在家中的說話內容都被偷錄下來。
薛男表示,黃、許從110年7月間起,就在他們的6樓房屋天花板安裝集音器,進行24小時蒐集聲響的不間斷錄音,集音器具可放大音量的效果,錄音行為確實有錄下他在家中交談的內容,足以探知他的私人生活作息,嚴重侵犯隱私權,2人須連帶賠償157萬3000元。
一審判賠25萬元,黃、許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刑法妨害祕密罪的構成要件與民法上侵害隱私權要件不同,2人所涉妨害祕密罪雖經檢察官不起訴,但不拘束法院。合議庭認為,居住空間內的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享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的自由,黃、許用集音器設備錄音持續錄取薛及其家人在7樓房屋內的談話及生活動態,已不法侵害隱私權。
黃、許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在知道錄得他人的對話內容後仍未停止,也未依其他合理方式蒐證或查證,2人以薛男發出噪音為由,對薛提起刑事告訴案件中還在持續錄音,嚴重侵害隱私權,考量薛男因2人行為所受精神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2人應給付精神慰撫金25萬元,全案確定。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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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黃姓調查官與許姓妻子,認為住樓上任職銀行的薛男發出噪音,從民國110年起在住家天花板裝「集音器」錄音,薛男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已超過合理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薛的隱私權,維持原審認定,26日判決黃男夫妻須連帶賠償25萬元確定。
市面上俗稱「聲音放大器」的集音器,可分為耳掛式、藍牙型及口袋型。耳掛式價格約1500到6000元,體積極為小巧,隱密性高;藍牙型3000到1萬2000元,可支援智慧型手機使用;口袋型類似錄音筆或小盒子,價格2000到8000元。
黃男在調查局任職長達25年,他在國內安全調查處擔任調查官,也曾任廉政處調查官,他與妻子被控,111年1月23日到大安區住處樓上薛家指薛製造聲響,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及相關訴訟,經檢方勘驗錄影內容後,薛男驚覺在家中的說話內容都被偷錄下來。
薛男表示,黃、許從110年7月間起,就在他們的6樓房屋天花板安裝集音器,進行24小時蒐集聲響的不間斷錄音,集音器具可放大音量的效果,錄音行為確實有錄下他在家中交談的內容,足以探知他的私人生活作息,嚴重侵犯隱私權,2人須連帶賠償157萬3000元。
一審判賠25萬元,黃、許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刑法妨害祕密罪的構成要件與民法上侵害隱私權要件不同,2人所涉妨害祕密罪雖經檢察官不起訴,但不拘束法院。合議庭認為,居住空間內的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享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的自由,黃、許用集音器設備錄音持續錄取薛及其家人在7樓房屋內的談話及生活動態,已不法侵害隱私權。
黃、許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在知道錄得他人的對話內容後仍未停止,也未依其他合理方式蒐證或查證,2人以薛男發出噪音為由,對薛提起刑事告訴案件中還在持續錄音,嚴重侵害隱私權,考量薛男因2人行為所受精神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2人應給付精神慰撫金2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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