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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 首年抵稅逾5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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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 首年抵稅逾5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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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抵稅情形首度曝光!根據財政部統計,民國112年度《台版晶片法》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達531億元,其中,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達315億元、購置先進製程支出抵減稅額達216億元,占整體企業獎勵法規投資抵減稅額超過5成。

政大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表示,《台版晶片法》初步來看抵減營所稅額達500多億元,稅收損失過於龐大,他認為,營所稅是現在國家最大、最穩定的稅源,占整體稅收超過3成,如果獎勵法規大舉侵蝕營所稅稅基、造成稅收損失,不僅衝擊國家財政,對國家的財政韌性、財政收入相當不利。

政府抵稅設計原意是強化台灣產業競爭力、鞏固在全球供應鏈的地位,《產業創新條例》訂有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針對具有技術創新且居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以適用25%投資抵減;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達一定門檻,可適用5%的投資抵減,各項抵減稅額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的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合併計算,不可超過當年度營所稅的50%,實施期間自112年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適用《台版晶片法》的各項條件,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的研究發展費用要達60億元、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收比率,也就是研究密度要達6%,有效稅率目前是15%以上,112年度則要達12%。至於購置先進製程的要求,除了要符合前述的條件之外,設備支出要達到100億元的門檻。

《台版晶片法》是自112年首年申請,113年申報,還要經過財政部核定作業,確認之後,近期才開始曝光企業申請與抵減稅額情形。根據統計,不論是適用10條之2第1項的前瞻創新研發、還是10條之2第2項的購置先進製程的家數都不足5家,為了避免間接識別,未公布實際的家數。惟根據當時經濟部透露,首年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

112年度前瞻創新研發與購置先進製程抵減稅額共計531億元,依此來看,平均每家抵減稅額超過百億元。企業適用各項獎勵法規投資抵減優惠,營所稅結算申報抵減稅額為992億元,《台版晶片法》就占了53.5%,年增633億元,增幅1.8倍。

陳國樑認為,現在的《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已偏離原本立法宗旨,原本是要鼓勵研究發展支出而已,現在連投資生物科技、智慧機械、5G都給予優惠。他建議,應該集中獎勵研究發展,讓技術保持領先,並維護研究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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