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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勾結詐團 二審重判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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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勾結詐團 二審重判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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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湖分局高姓員警和詐騙集團成員熟識,多次在查緝任務中通風報信並洩漏情資給詐團成員,讓詐團成功躲避查緝。苗栗地方法院依2個洩密罪輕判高男1年徒刑,緩刑4年;台中高分院痛批高男身為警員卻「公然出賣同僚執法行動,淪為詐團內應」,撤銷原判決,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加重判處高男2年4月,可上訴。

高分院判決指出,「東哥」等人組成詐團,招募賴男、詹男等擔任車手,民國113年11月起透過臉書投資詐騙,同年12月27日,車手在苗栗卓蘭一帶超商頻繁提款,引起店員注意,拍照向警方檢舉,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隨即在公務LINE群組示警,準備以私家車埋伏查緝。

未料,當天休假的高男看見訊息後,隨即聯繫「東哥」,不僅告知已有店員檢舉車手,還將2張檢舉照片傳給對方,要求趕緊撤走車手,另名詐團成員發現車手遭盤查後致電高男,高又透露檢舉情形,更提醒「倉庫內如果有不該出現的東西就收一收」。

詐團隨後示警同夥「不要在鄉下(卓蘭)作業了」,並將當天車手提領、存放在倉庫內約100萬元現金及至少10張提款卡緊急轉移,躲避警方追查。

苗栗地院指出,高男「內應」不只一次,警方隔月持搜索票追查另名少年車手,便衣刑警前往其友人住處查訪,相關監視器畫面被貼到高員所在LINE群組,高看到後竟又洩漏「Kuga的偵防車」等特徵,讓偵查對象先防範。一審考量高員坦承犯行、無前科等,依2個洩密罪判1年徒刑,緩刑4年,但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重判2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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