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校長與女職員酒後連結!他隔天傳這句話「慘被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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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已婚的伍姓前國小校長,與同樣已婚的縣府女職員出差後,與友人餐敘、唱歌,之後因叫車地點設定錯誤,竟將錯就錯、與女方一同入住汽車旅館,兩人在酒精影響下發生性行為。事後伍男又傳訊息給女方「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引發爭議。案件曝光後,他不僅遭撤換校長職務,還遭監察院移送懲戒,不過刑事部分則獲不起訴處分。而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降一級改敘」,伍男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遭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指出,伍男當時擔任花蓮某國小校長,2024年11月21日,他與縣府女職員一同前往外縣市開會,會議結束後,再與另一名校長及友人一起吃飯、喝酒及唱歌。晚間,伍男與女職員先行離開,友人協助兩人叫車,不料卻因下車地點設定錯誤,導致兩人無法順利返回原本住宿處,於是將錯就錯,兩人最後於隔天清晨入住汽車旅館,兩人當時均已有配偶,卻仍在酒後發生性行為。
此事曝光後,女職員丈夫曾公開指控伍男涉嫌性侵,花蓮縣政府也介入調查。女職員提出申訴並主張當時並非自願發生性關係,不過刑事偵查後,檢方認為缺乏足以證明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的積極證據,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兩人入住汽旅後的隔天中午,伍男透過LINE聯繫女職員,邀約隔天一起吃飯,但她兩度拒絕,並表示「我要暫時不跟你見面」,之後又以「不要啦,我要在家顧孩子」回應。沒想到,伍男隨後再傳出「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等具有性暗示的訊息。女職員則回覆「跳過這種話題」。
伍男在懲戒程序中承認確實曾傳送這段訊息,但他認為從雙方完整對話來看,女職員並未表現出厭惡或不快,甚至之後還主動詢問「旁邊有人嗎?」並同意他打電話,兩人也通話約2分33秒,因此認為自己並沒有性騷擾。
案件後續經監察院調查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伍男身為國小校長,同時也是教育人員,且自己已有配偶,本應更加注意男女交往分寸及自身言行,卻仍與有配偶的女職員發生性行為,事後又傳送具有性暗示的文字訊息。
法院認為,伍男的行為已損害校長職務的尊嚴,並影響外界對學校及公務體系的信賴,屬於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且有懲戒必要,因此判處「降一級改敘」。判決也考量伍男事後坦承部分違失、已不再擔任校長並回任教師,以及其他相關情狀,作出上述懲戒處分。
伍男不服判決,主張兩人發生性行為僅有一次,應屬民事配偶權問題,且當時雙方都有飲酒,自己的控制能力明顯降低;此外,他認為相關行為不足以達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的程度。針對暗示性訊息,伍男也認為女職員後續仍與他聯繫、接聽電話,原審只擷取「跳過這種話題」認定為性騷擾,屬於斷章取義。
不過,懲戒法院第二審指出,第一審已綜合伍男與女職員的陳述、LINE對話、刑事不起訴處分、專案調查報告及相關卷證進行判斷,認事、採證並未違反證據法則。法院並認為,懲戒案件與一般行政罰性質不同,伍男引用行政罰法主張酒意導致控制力降低,法律適用並不相同;而且全案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伍男行為時因酒意而達到「控制力顯著降低」的程度。懲戒法院最終認定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伍男的上訴沒有理由,因此駁回上訴,「降一級改敘」懲戒處分正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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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已婚的伍姓前國小校長,與同樣已婚的縣府女職員出差後,與友人餐敘、唱歌,之後因叫車地點設定錯誤,竟將錯就錯、與女方一同入住汽車旅館,兩人在酒精影響下發生性行為。事後伍男又傳訊息給女方「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引發爭議。案件曝光後,他不僅遭撤換校長職務,還遭監察院移送懲戒,不過刑事部分則獲不起訴處分。而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降一級改敘」,伍男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遭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指出,伍男當時擔任花蓮某國小校長,2024年11月21日,他與縣府女職員一同前往外縣市開會,會議結束後,再與另一名校長及友人一起吃飯、喝酒及唱歌。晚間,伍男與女職員先行離開,友人協助兩人叫車,不料卻因下車地點設定錯誤,導致兩人無法順利返回原本住宿處,於是將錯就錯,兩人最後於隔天清晨入住汽車旅館,兩人當時均已有配偶,卻仍在酒後發生性行為。
此事曝光後,女職員丈夫曾公開指控伍男涉嫌性侵,花蓮縣政府也介入調查。女職員提出申訴並主張當時並非自願發生性關係,不過刑事偵查後,檢方認為缺乏足以證明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的積極證據,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兩人入住汽旅後的隔天中午,伍男透過LINE聯繫女職員,邀約隔天一起吃飯,但她兩度拒絕,並表示「我要暫時不跟你見面」,之後又以「不要啦,我要在家顧孩子」回應。沒想到,伍男隨後再傳出「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等具有性暗示的訊息。女職員則回覆「跳過這種話題」。
伍男在懲戒程序中承認確實曾傳送這段訊息,但他認為從雙方完整對話來看,女職員並未表現出厭惡或不快,甚至之後還主動詢問「旁邊有人嗎?」並同意他打電話,兩人也通話約2分33秒,因此認為自己並沒有性騷擾。
案件後續經監察院調查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伍男身為國小校長,同時也是教育人員,且自己已有配偶,本應更加注意男女交往分寸及自身言行,卻仍與有配偶的女職員發生性行為,事後又傳送具有性暗示的文字訊息。
法院認為,伍男的行為已損害校長職務的尊嚴,並影響外界對學校及公務體系的信賴,屬於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且有懲戒必要,因此判處「降一級改敘」。判決也考量伍男事後坦承部分違失、已不再擔任校長並回任教師,以及其他相關情狀,作出上述懲戒處分。
伍男不服判決,主張兩人發生性行為僅有一次,應屬民事配偶權問題,且當時雙方都有飲酒,自己的控制能力明顯降低;此外,他認為相關行為不足以達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的程度。針對暗示性訊息,伍男也認為女職員後續仍與他聯繫、接聽電話,原審只擷取「跳過這種話題」認定為性騷擾,屬於斷章取義。
不過,懲戒法院第二審指出,第一審已綜合伍男與女職員的陳述、LINE對話、刑事不起訴處分、專案調查報告及相關卷證進行判斷,認事、採證並未違反證據法則。法院並認為,懲戒案件與一般行政罰性質不同,伍男引用行政罰法主張酒意導致控制力降低,法律適用並不相同;而且全案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伍男行為時因酒意而達到「控制力顯著降低」的程度。懲戒法院最終認定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伍男的上訴沒有理由,因此駁回上訴,「降一級改敘」懲戒處分正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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