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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議員涉詐公費 4助理認罪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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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詐領1455萬元助理費案,二審遭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他的4名助理因配合提供帳戶虛報薪資,分別被高雄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但法官審理認定,4名被告均非公務員,為保住工作而配合雇主指示,涉案情節顯然較輕,且在偵查期間均坦承犯行並具悔意,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指出,吳姓助理等4人於黃紹庭擔任第二、三屆議員任期,配合服務處規畫,交出名下薪資帳戶存摺、印章,由黃紹庭及其配偶李淑慧、服務處承辦人員統一控管,服務處以「低薪高報」方式向議會詐領補助費,扣除發給助理的實領現金後,差額均留存於服務處使用。
其中吳姓助理於民國103年至106年任職期間,因薪資遭大幅虛報,導致高雄市議會每月溢扣2000元所得稅,還合計獲取3萬9067元退稅款,法院認定為不法所得,他於審理期間已主動全數繳回;另3名助理則未從詐領差額中獲取私人財物,所得款項均由黃紹庭服務處掌控。
雄院審理認為,4名助理均不具公務員身分,只是上班族配合雇主要求行事,於檢方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自白並配合調查,法官考量犯罪動機單純,均依法為其減刑,各處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另宣告3至4年緩刑,並需向公庫支付3萬至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黃紹庭部分已進行至二審判決,除維持一審2年徒刑、緩刑5年,提高向公庫支付金額至200萬元,仍裁定限制出境與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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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詐領1455萬元助理費案,二審遭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他的4名助理因配合提供帳戶虛報薪資,分別被高雄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但法官審理認定,4名被告均非公務員,為保住工作而配合雇主指示,涉案情節顯然較輕,且在偵查期間均坦承犯行並具悔意,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指出,吳姓助理等4人於黃紹庭擔任第二、三屆議員任期,配合服務處規畫,交出名下薪資帳戶存摺、印章,由黃紹庭及其配偶李淑慧、服務處承辦人員統一控管,服務處以「低薪高報」方式向議會詐領補助費,扣除發給助理的實領現金後,差額均留存於服務處使用。
其中吳姓助理於民國103年至106年任職期間,因薪資遭大幅虛報,導致高雄市議會每月溢扣2000元所得稅,還合計獲取3萬9067元退稅款,法院認定為不法所得,他於審理期間已主動全數繳回;另3名助理則未從詐領差額中獲取私人財物,所得款項均由黃紹庭服務處掌控。
雄院審理認為,4名助理均不具公務員身分,只是上班族配合雇主要求行事,於檢方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自白並配合調查,法官考量犯罪動機單純,均依法為其減刑,各處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另宣告3至4年緩刑,並需向公庫支付3萬至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黃紹庭部分已進行至二審判決,除維持一審2年徒刑、緩刑5年,提高向公庫支付金額至200萬元,仍裁定限制出境與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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