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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體小舖創辦人醫美昏迷70天不治 家屬纏訟數年…過失致死罪今仍不起訴

編輯部 2026-05-08 335 瀏覽
美體小舖創辦人醫美昏迷70天不治 家屬纏訟數年…過失致死罪今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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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體小舖「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2021年到法漾診所接受醫美療程,卻在過程中突然昏迷,送醫搶救70天後宣告不治。檢方查出,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沒有醫師執照,卻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事後還偽造診療紀錄,被依依違反《醫師法》等罪起訴,但家屬在意的過失致死罪部分,北檢原處分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高院發回重查,今(8日)仍不起訴。

黃慧娟於2021年7月23日下午到「法漾診所」接受玻尿酸美容療程,過程中突然陷入昏迷,被送往馬偕醫院救治,最終於同年9月離世,黃女兒子曾峙屏無法接受母親在接受醫美療程後喪命,憤而控告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涉犯過失致死等罪。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查出,傅仰曄與林庭玉根本沒有醫師執照,卻對黃女及另名女病患執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醫美療程,甚至在黃女死後,為避免東窗事發而竄改醫療紀錄,檢察官依違反《醫師法》等罪起訴2人,高等法院二審判處傅2年6月、林1年6月,偽造文書均為2月,得易科罰金。

但家屬在意的過失致死罪部分,檢察官根據鑑定報告確認黃女是因為心臟結構問題引發心因性休克,屬自然死亡,此部分處分不起訴,曾峙屏不服聲請再議,高院發回北檢重查,北檢向高院聲請併案審理,卻遭到高院駁回,北檢重新偵辦再度處分不起訴。

民事部分,曾峙屏在母親昏迷期間,向傅、林提民事求償訴訟,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500萬元,法院一審判2人連帶賠償371萬5190元,傅與林女不服上訴,二審去年10月21日改判兩人應賠償361萬5190元。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傅、林2人賠償371萬5190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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