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房貸保證人|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差很大 最長15年責任一次看懂
圖片來源: tw.stock.yahoo.com
圖/賣厝阿明知識+ 買房申請房貸時,部分家庭會由父母、配偶或其他親友協助提供保證。這張簽名代表的不是單純替家人證明身分,而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保證責任。 現行《銀行法》已經對自用住宅放款的保證人設下明確規範。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一旦依法成立保證契約,責任期間原則上最長可達15年,簽名前要先確認金額、範圍與期間。 《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法律效果差異很大。一般民法上的連帶保證人原則上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依法律關係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 因此,法律特別限制銀行在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中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果已經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的足額擔保,就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銀行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後,連「一般保證人」也不得要求。 房屋抵押是否已構成法律所稱的「足額擔保」,仍須依實際授信與擔…
新聞來源: tw.stock.yahoo.com
完整內容: 在 317767 新聞快讀查看完整新聞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