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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醫療法」患者隱私規範 相關條文無共識保留

編輯部 2026-06-10 15 瀏覽
立委提案修「醫療法」患者隱私規範 相關條文無共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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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醫美診所連爆違規設置攝錄影器材,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10日)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其中,患者隱私相關內容因無法取得共識,且需待「刑法」修正相關規範,相關條文目前予以保留;另外,醫療暴力相關條文也保留送黨團協商。醫美診所爆發針孔偷拍,截至6月3日,各地方衛生局已累計開罰20家違規院所。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民眾黨團,以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林月琴等人均提出修正草案。針對患者隱私保障,「醫療法」第72條現行規範載明,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民眾黨立委邱慧洳主張,雖「刑法」已定竊錄與散佈相關刑責,但醫療院所作為特殊場域,應於「醫療法」中再度闡明相關規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認為,「刑法」既已有相關內容,「醫療法」內課以行政責任即可,並強調修法內容需明定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的資安責任。對此,法務部建議,「刑法」第315-1條、第315-2條近期研議修正,對無故窺視、竊聽、錄音、錄影、照相,或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以及相關盈利、散佈課予刑責,構成要件與邱慧洳所提版本相同,差別僅在於發生場域不同,基於「刑法」已對相關情事予以規範,建議刑事責任回歸至「刑法」處理。石崇良說,醫療隱私相關條文因行政院已責成法務部,檢討「刑法」中相關條文,為避免作為特別法的「醫療法」先行修法、罰則卻低於後續「刑法」規範,衛福部建議先處理行政罰方面,涉及刑事罰則部分則待「刑法」修法確認後再行討論。此外,石崇良指出,今日「醫療法」也討論包括醫療暴力、患者隱私、醫療社團法人規範等3大重點,其中醫療暴力相關條文,雖修法方向已經有共識,但文字尚須更精確,醫療社團法人規範則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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