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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誤踩「買新賣新」地雷...百萬退稅飛了! 國稅局曝敗在這細節

編輯部 2026-07-03 14 瀏覽
換屋族誤踩「買新賣新」地雷...百萬退稅飛了! 國稅局曝敗在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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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為了換屋,希望透過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減輕稅負,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必須是出售原本自住的舊房,再購入新房,才能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如果是先買第二間房,再把新買的房子賣掉,也就是俗稱的「買新賣新」,就不符合退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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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除了必須出售舊自住房地之外,還要符合三項條件,包括:第一,出售舊屋與購入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兩年內;第二,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實際居住;第三,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不得出租、營業或作為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先後購入兩間房屋,務必要留意退稅規定。如果保留原本自住房,反而先出售後來購買的新房,也就是「買新賣新」的情況,並非真正的換屋行為,不符合重購退稅制度鼓勵民眾出售舊屋、換購新自住房的立法目的,因此不能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12年6月取得A屋,113年12月再購入B屋,並於114年4月出售B屋。他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列報170萬元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不過,國稅局查核後認定,李先生出售的是後來才購買的B屋,而非原本持有的A屋,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最後將可扣抵稅額調整為0元,並補徵相關稅款。

南區國稅局提醒,重購退稅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民眾因出售原本自住房屋繳納房地合一稅,而影響換購新自住房的能力,藉此減輕換屋負擔。因此,只有符合相關規定的自住換屋案件,才能享有退(抵)稅優惠,民眾在規畫換屋前,最好先確認是否符合適用條件,以免誤以為可以退稅,最後還得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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