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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是否為自己的傘還帶回家就觸法 律師建議先做一動作

編輯部 22天前 17 瀏覽
不確定是否為自己的傘還帶回家就觸法 律師建議先做一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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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一名王姓婦人在賣場外拿走很像是先前遺失的傘,雖曾告知店員「若拿錯通知我,將會歸還」,法官仍認為有偷竊的主觀犯意,判處罰金5000元。律師張藝騰表示,婦人自承不確定架上的傘是自己的就拿走,法官即認定有「不確定故意」,以竊盜罪判罰金,若能花一點時間查證,即可避免觸法。

律師張藝騰指出,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未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而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類型,間接故意就是「不確定故意」或稱「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但即使是犯罪了也不在意的態度。

王姓婦人在拿走雨傘前,知道「一樣的雨傘很多」,且「也怕自己拿錯」,就是表明知道雨傘可能是別人的,但即使有拿錯的可能也不在意,仍將雨傘帶回家,這就構成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或稱「未必故意」。而婦人辯稱有告知店員「若拿錯通知我,將會歸還」,這都屬於無效用的片面之詞。

張藝騰說,不管是雨傘或其他便宜或不起眼的小東西,若無法百分百確定是自己的物品,就應先花時間查證,例如進店內詢問該傘是不是其他客人或店員的物品,或是能提出自己雨傘的照片或特徵,證明架上的傘和自己的傘有很明確的相似處,這樣才不會被認定「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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