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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學會:衛星服務可跨境 責任不能境外化

編輯部 17天前 15 瀏覽
通訊學會:衛星服務可跨境 責任不能境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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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委會昨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第卅六條修正草案,外界關注如何兼顧通訊韌性與國家安全。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表示,台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與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監理、執行。衛星服務可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前提是政府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

台灣通訊學會指出,隨著地緣政治風險升高,俄烏戰爭中的實際運用顯示,衛星通訊在地面網路受損時具有重要戰略價值。台灣國際通信高度仰賴海底電纜,有必要建構海纜、微波與衛星等多元備援架構,並加速導入非地面網路(NTN),提升國家數位韌性。

學會表示,支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提升通訊韌性不應以降低國家監理能力為代價。若僅放寬持股與負責人資格,卻未同步建立國安審查、在地營運、資料治理、通訊監察、防詐、資安及退場機制,可能使市場開放與公共責任之間出現落差,並增加長期治理風險,政策討論不應針對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共同準則。

學會指出,日本目前已由KDDI、NTT DOCOMO及SoftBank等三家電信業者與星鏈合作,推出手機直連衛星服務,將衛星能力納入本地電信服務與公共安全體系,建議台灣應參考此類分流監理思維,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

國際衛星業者進入台灣市場,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實質營運與履責能力的法人;涉及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我國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者,並應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相關業者亦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並明確承擔用戶服務、緊急通信、個資保護、資安、防詐及司法協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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