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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長媳私吞失智公公積蓄 判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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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長媳私吞失智公公積蓄 判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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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劉姓老翁罹患重度失智症,同住的長媳被控利用保管存摺、印鑑機會,在公公生前3年內密集提款領走1217萬餘元。其他女兒發現後,提告返還不當得利。台南地方法院據衛福部及主計處生活水準精算出長媳照顧公公與患病小叔的合理開銷,扣除後判決長媳應將剩餘的533萬5425元還給全體繼承人。可上訴。

老翁4名女兒提告主張,父親於民國100年間被診斷患有中度失智,隨後退化為重度失智,已喪失法律意思能力。不料,同住的長媳趁機盜蓋印章,自100年底至104年2月初父親過世前,密集提領農會及郵局存款達59次,幾乎將老父畢生積蓄私吞。

長媳則辯稱,她長年照顧公公生活起居,且還要侍奉罹患精神疾病、無謀生能力的小叔,公公生前已全權授權她動用款項支應全家日常開銷,絕非不當得利。長媳女兒也出庭證稱,阿公晚年行動不便,確實常叫母親幫忙領錢。

不過,法官認為,縱使長媳有照料的事實,但零星委託取款仍不得與全權授權相提併論。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醫療費用報告及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考量死者經濟狀況優渥,從寬認定失智公公每月食衣住行及醫療開銷為10萬元、小叔為7萬元。

經精密計算,法官認為,公公與小叔自100年底至104年2月期間的合理花費應為684萬6575元,長媳提領的總額扣除合理開銷後,有高達532萬8425元流向不明,加上公公死後長媳又私自提領的7000元,認定長媳提領的533萬5425元欠缺法律保有正當性,判她應返還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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