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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為星鏈開門!電信法第36條修正 鬆綁低軌衛星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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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1)日召開院會,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第36條,將現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修正為可在經過主管機關審酌七事項並核准後,不受限制,市場解讀可望為台灣引進Starlink星鏈「解套」。
依照三讀條文,主管機關審查時應綜合考量七大項目,包括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
此外,修正條文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子法,明定申請程序、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此次修法目的在因應低軌衛星等新興衛星通信技術快速發展,建立更具彈性的法制環境,讓主管機關得依個案進行審查,在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前提下,兼顧電信產業及市場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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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1)日召開院會,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第36條,將現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修正為可在經過主管機關審酌七事項並核准後,不受限制,市場解讀可望為台灣引進Starlink星鏈「解套」。
依照三讀條文,主管機關審查時應綜合考量七大項目,包括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
此外,修正條文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子法,明定申請程序、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此次修法目的在因應低軌衛星等新興衛星通信技術快速發展,建立更具彈性的法制環境,讓主管機關得依個案進行審查,在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前提下,兼顧電信產業及市場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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