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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視角 談仁愛礁交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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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北京與馬尼拉再度於南海仁愛礁交鋒;雙方事後各自公佈影像記錄以及聲明,西方國家亦順勢表態,透過聲明聲援馬尼拉。但是經過審視各方聲明後,卻顯現出多項國際法理盲點。
首先,必須質疑菲律賓坐灘於仁愛礁之馬德雷山(BRP 57)是否仍具備軍艦地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條「軍艦的定義」(Definition of warships):「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對於坐灘在仁愛礁上之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來說,經過27年,是否還被列入菲律賓海軍現役艦艇名單?目前是否依據派任艦長?進駐該艦殘骸上官兵是否是合格船員?不論從任何具體運作標準與法律實踐角度來說,繼續堅持其為現役軍艦,確實是充滿爭議。
其次,假若依據菲國主張馬德雷山艦仍處於現役狀態;吾人就要質疑,菲國海軍是依據何等國際法條,能夠從該艦派遣膠舟,限制他國接近該艦或是禁止他方在其周邊水域航行?這種行為不是擺明在破壞南海航行自由嗎?
再者,菲律賓從馬德雷山艦坐灘殘骸所施放膠舟,並非原先該艦之配屬舟艇,而是另外進駐該艦坐灘殘骸之舟艇;因此其法理地位於馬德雷山艦毫無關係。
此外,假若此等膠舟要具備合法執勤身分與地位,其就必須「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菲律賓膠舟是否懸掛國籍旗幟與識別標誌,可從相關影像資料加以確認。未能懸掛國籍旗章或是識別標誌之船舶,其行徑與海盜或是進行犯罪行為不法分子基本類同。大陸海警在與其交鋒時,主動認定其為菲律賓所派遣膠舟,嚴格說來,還是應該要求其表明身分,程序才算是完整。
假若目前坐灘在仁愛礁之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已非現役軍艦,則其殘骸結構體可否被視為人工島嶼?確實值得探討。在此亦須提醒,沿海國可在其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架設置人工島嶼,而且不論沿海國或是內陸國都可在公海設置人工島嶼。
若是菲律賓視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殘骸為人工島嶼,則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確實是可以在人工島嶼周邊設置安全地帶,並且限制他國航行進入安全地帶。但是由於菲律賓政府不斷強調該坐灘殘骸為馬德雷山艦,因此此點仍須繼續探討澄清。但不論如何,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第五款:「安全地帶的範圍應妥為通知」,但是顯然馬尼拉從未公開提出過此等宣示。
最後,北京與馬尼拉在仁愛礁交鋒時,菲律賓方面不但膠舟未具國籍旗幟或是識別標誌,膠舟上人員服裝與相關徽章亦是雜亂無章,難以識別其真實身分。依據此種樣態,菲律賓人員能否被視為合法戰鬥員?確實存在爭議探討空間。此種在外觀上難以識別身分國籍,接觸交鋒前不宣告身分,其專業水準低劣實在令人無法想像。
至於某些西方國家針對此事發表聲明時,聲稱菲律賓方面人員顯現專業,只能說這些國家若不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就是完全缺乏基本常識!
衝突發生後,北京與馬尼拉雙方皆召喚對方大使,透過外交管道表述本身政策立場。
我方政府對於此項衝突不宜保持緘默,必須表達政策立場與政治姿態。海巡人員則必須審慎觀察過程,檢討本身執勤裝備與執法程序,從他人經驗獲取寶貴資訊。(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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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北京與馬尼拉再度於南海仁愛礁交鋒;雙方事後各自公佈影像記錄以及聲明,西方國家亦順勢表態,透過聲明聲援馬尼拉。但是經過審視各方聲明後,卻顯現出多項國際法理盲點。
首先,必須質疑菲律賓坐灘於仁愛礁之馬德雷山(BRP 57)是否仍具備軍艦地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條「軍艦的定義」(Definition of warships):「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對於坐灘在仁愛礁上之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來說,經過27年,是否還被列入菲律賓海軍現役艦艇名單?目前是否依據派任艦長?進駐該艦殘骸上官兵是否是合格船員?不論從任何具體運作標準與法律實踐角度來說,繼續堅持其為現役軍艦,確實是充滿爭議。
其次,假若依據菲國主張馬德雷山艦仍處於現役狀態;吾人就要質疑,菲國海軍是依據何等國際法條,能夠從該艦派遣膠舟,限制他國接近該艦或是禁止他方在其周邊水域航行?這種行為不是擺明在破壞南海航行自由嗎?
再者,菲律賓從馬德雷山艦坐灘殘骸所施放膠舟,並非原先該艦之配屬舟艇,而是另外進駐該艦坐灘殘骸之舟艇;因此其法理地位於馬德雷山艦毫無關係。
此外,假若此等膠舟要具備合法執勤身分與地位,其就必須「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菲律賓膠舟是否懸掛國籍旗幟與識別標誌,可從相關影像資料加以確認。未能懸掛國籍旗章或是識別標誌之船舶,其行徑與海盜或是進行犯罪行為不法分子基本類同。大陸海警在與其交鋒時,主動認定其為菲律賓所派遣膠舟,嚴格說來,還是應該要求其表明身分,程序才算是完整。
假若目前坐灘在仁愛礁之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已非現役軍艦,則其殘骸結構體可否被視為人工島嶼?確實值得探討。在此亦須提醒,沿海國可在其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架設置人工島嶼,而且不論沿海國或是內陸國都可在公海設置人工島嶼。
若是菲律賓視原菲律賓海軍馬德雷山艦殘骸為人工島嶼,則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確實是可以在人工島嶼周邊設置安全地帶,並且限制他國航行進入安全地帶。但是由於菲律賓政府不斷強調該坐灘殘骸為馬德雷山艦,因此此點仍須繼續探討澄清。但不論如何,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第五款:「安全地帶的範圍應妥為通知」,但是顯然馬尼拉從未公開提出過此等宣示。
最後,北京與馬尼拉在仁愛礁交鋒時,菲律賓方面不但膠舟未具國籍旗幟或是識別標誌,膠舟上人員服裝與相關徽章亦是雜亂無章,難以識別其真實身分。依據此種樣態,菲律賓人員能否被視為合法戰鬥員?確實存在爭議探討空間。此種在外觀上難以識別身分國籍,接觸交鋒前不宣告身分,其專業水準低劣實在令人無法想像。
至於某些西方國家針對此事發表聲明時,聲稱菲律賓方面人員顯現專業,只能說這些國家若不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就是完全缺乏基本常識!
衝突發生後,北京與馬尼拉雙方皆召喚對方大使,透過外交管道表述本身政策立場。
我方政府對於此項衝突不宜保持緘默,必須表達政策立場與政治姿態。海巡人員則必須審慎觀察過程,檢討本身執勤裝備與執法程序,從他人經驗獲取寶貴資訊。(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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