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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遺產不用再分手足 立法院三讀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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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特留分修法相關法案,立院副院長江啓臣敲下議槌。(柯承惠攝)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特留分」規定施行至今逾95年後,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未來往生者若有立下遺囑安排遺留財產,其手足將不再可主張法律強制保障的特留分。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6月2日已正式預告「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待行政院拍板定案,將再送立法院審查,意即《民法》繼承制度未來很可能再修正。
中華民國《民法》第5編「繼承」第6節「特留分」相關規定,自1931年5月即上路實行。依照現行法規,正常情況下若亡者未立遺囑,且膝下無子女、父母也不在世,配偶將繼承其半數遺產,兄弟姐妹則應均分剩餘的半數遺產;而即便亡者有立遺囑、分配遺產,在亡者膝下無子女、父母也不在世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仍可主張繼承前述「應繼分」的3分之1遺產,作為其「特留分」。對此,國民黨多名立委先前陸續提出修法,認為兄弟姐妹特留分與當前核心家庭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實務上也出現多起手足間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因而擬將相關規定刪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0日初審完竣、條文保留交付協商後,民眾黨團及多名立委再陸續提案,並經院會通過逕付二讀,與先前已送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保留條文併案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2日進行朝野協商,同日法務部發出公告,說明經委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研究案,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及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正式預告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包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增訂促進繼承實質公平的「貢獻分」制度。然而,法務部雖已於6月2日公告擬具草案,但公告後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明顯落後立法院修法進程。此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等人,及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各自參照法務部版本照搬提案,並陸續於6月12日、6月26日經院會通過逕付二讀,與在野黨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惟7月9日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黨團協商期間,在野黨表態支持先處理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指稱執政黨提出的遺產酌給及特別貢獻分等,尚未送進立法院完成正常審查程序,應另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今日上午9時召開院會,繼續處理《民法》修法,經議事人員宣讀,主持議事的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包括《民法》第1149條、第1165條,及增訂第1173條之1條、第1173條之2條,均照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修正或增訂;《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同樣照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調整次序將「配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改為第一款,並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民法》繼承篇特留分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立法院繼續處理《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增訂第12條,依照國民黨團、民進黨團及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前述《民法》第1223條修正法案,將自條文公布6個月後實施。江啟臣說明,該條條文由朝野3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隨後敲槌宣布修正條文無異議通過三讀;未來待總統公布,實施近一世紀的「兄弟姐妹特留分」將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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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5編「繼承」第6節「特留分」相關規定,自1931年5月即上路實行。依照現行法規,正常情況下若亡者未立遺囑,且膝下無子女、父母也不在世,配偶將繼承其半數遺產,兄弟姐妹則應均分剩餘的半數遺產;而即便亡者有立遺囑、分配遺產,在亡者膝下無子女、父母也不在世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仍可主張繼承前述「應繼分」的3分之1遺產,作為其「特留分」。對此,國民黨多名立委先前陸續提出修法,認為兄弟姐妹特留分與當前核心家庭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實務上也出現多起手足間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因而擬將相關規定刪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0日初審完竣、條文保留交付協商後,民眾黨團及多名立委再陸續提案,並經院會通過逕付二讀,與先前已送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保留條文併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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