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被控招攬村里長赴中國大陸接受招待助選 國民黨前市議員參選人林雪峰判4年定讞

編輯部 23小時前 2 瀏覽
被控招攬村里長赴中國大陸接受招待助選 國民黨前市議員參選人林雪峰判4年定讞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有關前國民黨嘉義市議員參選人林雪峰被控接受中國大陸資助介選案,最高法院今天(29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4年有期徒刑判決定讞。最高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法律雖保障政治意見自由表達,但不保障與境外敵對勢力合作、藉由招待利益影響選民投票的非法行為,因此據此駁回上訴。

針對此案,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55歲林雪峰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於民國112年8月起邀約嘉義縣村里長、民眾赴中6天5夜旅遊。參與團員僅需支付新台幣1萬6000元團費,其餘費用由台州市台辦資助,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團員宣揚「希望支持某特定政黨候選人當選」等理念。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林雪峰否認犯行,辯稱中共非境外敵對勢力,旅行團只是正常交流,與總統選舉無關;但合議庭認為,旅遊所費不貲,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的禮尚往來,且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依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3年。

林雪峰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其所屬組織,林女受指示、委託與資助行賄,與台辦人員構成共同正犯;一審判決未於主文諭知「共同」,容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本刑度。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雖法律保障政治意見的自由表達,但不保障與境外敵對勢力協力提供境外招待利益影響選民投票,並據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分享本文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立即登入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

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UTV AI 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