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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粗油未進廠免責?陳宏達今5度發文 深夜質疑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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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第五度為台糖通報爭議發文,質疑衛福部與台糖援引食安法第7條,主張問題粗油尚未進廠、未成為產品,無須通報,卻未完整檢視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第8條;衛福部專家會議也未追究業者延遲14日通報,卻在污染原因未明前指向巴西黃豆,並以單一檢測值訂出20%下架門檻。
陳宏達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要規範產品回收、停止販售及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粗油屬中間原料,且未進入台糖廠區,因此沒有回收或停售問題;若僅從中央法規觀察,這項解釋確有一定文義基礎,但不代表台糖「完全沒有任何通報義務」。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陳宏達說,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條文並未明定須為最終產品、已完成交貨或進入工廠。粗油雖不能直接食用,最終仍用於製造食用油,若一律將食品原料排除於通報制度之外,恐形成食安漏洞。
陳宏達認為,通報義務的判斷重點應是業者是否已知悉上游食品原料具有危害健康之虞,而非貨物停放位置;否則只要在廠區外拒收,即可免除通報責任,恐與食安法制的預防及風險管理原則不符。主管機關至少應具體說明,台南市自治條例是否適用、粗油是否屬條例所稱「食品」,以及地方規範有無牴觸中央法,不能只援引有利於自身立場的法規。
針對衛福部公布的專家會議紀錄,陳宏達另提出多項質疑,包括中聯公司6月16日已收到愛之味檢驗超標結果,直到6月29日經SGS複驗、30日才向台中市衛生局通報,前後相隔14日;但會議並未追究這段空窗期,反而接受業者「雙重確認後自主通報」的說法,恐使業者以等待複驗為由延後通報。
陳宏達也質疑,當時尚未全面檢測各批次原料、粗油及成品,也未排除製程或其他材料造成污染,會議卻已形成「問題出在巴西黃豆」的初步共識,恐有先下結論、再尋找證據之嫌,並將製程管理及政府監管責任轉嫁給境外原料。
此外,會議以問題油品檢出苯駢芘8.1ppb計算,訂出下游產品使用比例超過20%即預防性下架的標準。陳宏達認為,不同實驗室對同一檢體測得約4ppb及8.1ppb,差距近一倍,污染也可能分布不均;主管機關僅以單一數值作直線稀釋,未充分考量製程變化、攝食量及累積暴露,欠缺完整風險評估與明確法律依據。
陳宏達指出,會議雖註明討論內容「尚非作成決議之正式規範」,實際上卻已形成下架、復工及逐批檢驗等行政處理標準,足以影響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整份紀錄最大的問題,在於真相及責任尚未釐清前,主管機關已急於替污染找到原因、替產品劃出安全線,卻未完整追究業者延遲通報及既有監管制度失靈的責任。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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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第五度為台糖通報爭議發文,質疑衛福部與台糖援引食安法第7條,主張問題粗油尚未進廠、未成為產品,無須通報,卻未完整檢視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第8條;衛福部專家會議也未追究業者延遲14日通報,卻在污染原因未明前指向巴西黃豆,並以單一檢測值訂出20%下架門檻。
陳宏達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要規範產品回收、停止販售及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粗油屬中間原料,且未進入台糖廠區,因此沒有回收或停售問題;若僅從中央法規觀察,這項解釋確有一定文義基礎,但不代表台糖「完全沒有任何通報義務」。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陳宏達說,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條文並未明定須為最終產品、已完成交貨或進入工廠。粗油雖不能直接食用,最終仍用於製造食用油,若一律將食品原料排除於通報制度之外,恐形成食安漏洞。
陳宏達認為,通報義務的判斷重點應是業者是否已知悉上游食品原料具有危害健康之虞,而非貨物停放位置;否則只要在廠區外拒收,即可免除通報責任,恐與食安法制的預防及風險管理原則不符。主管機關至少應具體說明,台南市自治條例是否適用、粗油是否屬條例所稱「食品」,以及地方規範有無牴觸中央法,不能只援引有利於自身立場的法規。
針對衛福部公布的專家會議紀錄,陳宏達另提出多項質疑,包括中聯公司6月16日已收到愛之味檢驗超標結果,直到6月29日經SGS複驗、30日才向台中市衛生局通報,前後相隔14日;但會議並未追究這段空窗期,反而接受業者「雙重確認後自主通報」的說法,恐使業者以等待複驗為由延後通報。
陳宏達也質疑,當時尚未全面檢測各批次原料、粗油及成品,也未排除製程或其他材料造成污染,會議卻已形成「問題出在巴西黃豆」的初步共識,恐有先下結論、再尋找證據之嫌,並將製程管理及政府監管責任轉嫁給境外原料。
此外,會議以問題油品檢出苯駢芘8.1ppb計算,訂出下游產品使用比例超過20%即預防性下架的標準。陳宏達認為,不同實驗室對同一檢體測得約4ppb及8.1ppb,差距近一倍,污染也可能分布不均;主管機關僅以單一數值作直線稀釋,未充分考量製程變化、攝食量及累積暴露,欠缺完整風險評估與明確法律依據。
陳宏達指出,會議雖註明討論內容「尚非作成決議之正式規範」,實際上卻已形成下架、復工及逐批檢驗等行政處理標準,足以影響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整份紀錄最大的問題,在於真相及責任尚未釐清前,主管機關已急於替污染找到原因、替產品劃出安全線,卻未完整追究業者延遲通報及既有監管制度失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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