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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驗退中聯毒油免通報?陳宏達7點駁黃偉哲「過期泡麵說」:法律討論應回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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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5月計畫採購中聯粗油,但在取貨前發現致癌物苯駢芘超標,直接拒收,如今遭藍營指控台糖未依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政府。(資料照,中央社)
針對中聯致癌油事件,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連日發文質疑台糖通報責任,槓上台南市長黃偉哲。黃偉哲今日受訪再度表達看法稱,若在超商買到過期泡麵,除了跟超商反映之外,難道也有法律義務要跟當地衛生局通報嗎?對此,陳宏達提出7點回應表示,法律討論應回歸法規,而非以生活比喻取代法律要件。法治國所追求的,不是預設誰有責任,而是讓所有行政作為,都回歸法律的文字、立法目的與制度精神。
台糖5月計畫採購中聯粗油,但在取貨前發現致癌物苯駢芘超標,直接拒收,如今被藍營指控台糖未依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政府,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更數度為此發文,直指台糖有通報義務。
黃偉哲日前說,油在哪裡、油是誰的,「幹嘛認為說我一定有通報的義務?」他強調,這根本不是台糖的貨,台糖已經告知中聯貨不合格,應該是中聯要去負責。今日他再舉例,如果今天去超商買泡麵,發現東西過期了,除了跟超商反映之外,難道也有法律義務要跟當地衛生局通報嗎?
對此,陳宏達表示,根據黃偉哲今日受訪提出數點說法,涉及法律適用,謹提出7點專業意見:
一、本案真正爭點不是「油是誰的」,而是「台糖是否屬依法負有通報義務之食品業者」。黃偉哲反覆強調:「油是中聯油脂的」、「台糖沒有收貨」。然而,法律上的通報義務,並非以所有權是否移轉作為判斷標準。《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
條文使用的是「上游供應之食品」,並未以「已完成交付」、「已取得所有權」、「已進入廠區」作為要件。換言之,只要符合法律所稱「上游供應」且已發現具有危害健康之虞,即可能產生法定通報義務。因此,本案首先應討論的是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而非所有權歸屬。
二、將本案比喻為「消費者看到超商過期泡麵」並不符合本案法律關係。陳宏達指出,黃偉哲市長以消費者看到過期泡麵為例,認為消費者沒有舉報義務,因此台糖也沒有通報義務。此一比喻並不恰當。因為:消費者不是食品業者。而自治條例第8條規範的對象正是「食品業者」。食品安全法制本來就對食品業者課以較高注意義務及積極通報義務,理由正在於食品業者掌握供應鏈資訊,而一般消費者並不具備。因此,以消費者義務來類比食品業者義務,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三、本人從未主張「立即處罰」,而是主張「依法調查,依法究責」。黃偉哲市長表示,在真相未明之前,不宜急於裁罰。對此,陳宏達表示完全贊同。但本人歷來公開主張的是:若經調查認定台糖符合自治條例第8條構成要件,而未依法通報,即應依法裁處。此一主張建立於法律規定,並未要求未經調查即逕予處罰。依法調查、依法裁處,本即行政法治最基本原則。
四、「未收貨」不能當然排除行政責任。行政法上的義務,常常不以民法所有權作為判斷標準。例如:職業安全責任,不完全以所有權判斷。環境污染責任,不完全以所有權判斷。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更是依供應鏈管理義務建立。因此,「尚未收貨」並不能直接推出「絕無法律義務」。陳宏達說,真正應該討論的是:法律是否將本案情形納入規範。
五、地方政府函詢中央固然可以,但地方自治條例仍應自行適用。陳宏達指出,地方政府於法律適用有疑義時函詢中央主管機關,當然可以理解。但函釋只是行政見解。若地方自治條例文字已足夠明確,地方政府仍應依法自行判斷是否適用,而非完全以中央行政意見取代自治條例本身。依法行政的核心,始終是法律,而不是函釋。
六、本人質疑的是法律適用,不是政治立場。陳宏達說,黃市長質疑本人以政治立場凌駕法律。本人必須鄭重澄清。本人所有公開評論均引用法律條文、自治條例及行政法原理,討論的是: 是否存在法定通報義務; 是否應依法調查; 是否應依法裁處。從未評論政黨,也未涉及任何政治立場。若法律討論一旦涉及政府作為,即被貼上政治標籤,反而無助於法治國理性討論。
七、本案更值得重視的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而非責任切割。食品安全法制建立通報制度,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事後究責,而是希望及早掌握風險,避免危害擴大。因此,本案真正值得討論的是:當食品業者知悉上游產品可能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時,是否應儘速讓主管機關知悉,以便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這正是食品安全法制建立通報制度的核心價值。
陳宏達最後強調,他本人始終相信,法律問題應回歸法律討論。本案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油屬於誰」、「油放在哪裡」,而是:食品業者既已知悉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依法是否負有通報義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便應依法處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也應提出完整的法律論證,而不是以所有權、收貨與否或消費者購買泡麵等生活比喻,取代對法條構成要件的分析。法治國所追求的,不是預設誰有責任,而是讓所有行政作為,都回歸法律的文字、立法目的與制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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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5月計畫採購中聯粗油,但在取貨前發現致癌物苯駢芘超標,直接拒收,如今遭藍營指控台糖未依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政府。(資料照,中央社)
針對中聯致癌油事件,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連日發文質疑台糖通報責任,槓上台南市長黃偉哲。黃偉哲今日受訪再度表達看法稱,若在超商買到過期泡麵,除了跟超商反映之外,難道也有法律義務要跟當地衛生局通報嗎?對此,陳宏達提出7點回應表示,法律討論應回歸法規,而非以生活比喻取代法律要件。法治國所追求的,不是預設誰有責任,而是讓所有行政作為,都回歸法律的文字、立法目的與制度精神。
台糖5月計畫採購中聯粗油,但在取貨前發現致癌物苯駢芘超標,直接拒收,如今被藍營指控台糖未依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政府,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更數度為此發文,直指台糖有通報義務。
黃偉哲日前說,油在哪裡、油是誰的,「幹嘛認為說我一定有通報的義務?」他強調,這根本不是台糖的貨,台糖已經告知中聯貨不合格,應該是中聯要去負責。今日他再舉例,如果今天去超商買泡麵,發現東西過期了,除了跟超商反映之外,難道也有法律義務要跟當地衛生局通報嗎?
對此,陳宏達表示,根據黃偉哲今日受訪提出數點說法,涉及法律適用,謹提出7點專業意見:
一、本案真正爭點不是「油是誰的」,而是「台糖是否屬依法負有通報義務之食品業者」。黃偉哲反覆強調:「油是中聯油脂的」、「台糖沒有收貨」。然而,法律上的通報義務,並非以所有權是否移轉作為判斷標準。《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
條文使用的是「上游供應之食品」,並未以「已完成交付」、「已取得所有權」、「已進入廠區」作為要件。換言之,只要符合法律所稱「上游供應」且已發現具有危害健康之虞,即可能產生法定通報義務。因此,本案首先應討論的是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而非所有權歸屬。
二、將本案比喻為「消費者看到超商過期泡麵」並不符合本案法律關係。陳宏達指出,黃偉哲市長以消費者看到過期泡麵為例,認為消費者沒有舉報義務,因此台糖也沒有通報義務。此一比喻並不恰當。因為:消費者不是食品業者。而自治條例第8條規範的對象正是「食品業者」。食品安全法制本來就對食品業者課以較高注意義務及積極通報義務,理由正在於食品業者掌握供應鏈資訊,而一般消費者並不具備。因此,以消費者義務來類比食品業者義務,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三、本人從未主張「立即處罰」,而是主張「依法調查,依法究責」。黃偉哲市長表示,在真相未明之前,不宜急於裁罰。對此,陳宏達表示完全贊同。但本人歷來公開主張的是:若經調查認定台糖符合自治條例第8條構成要件,而未依法通報,即應依法裁處。此一主張建立於法律規定,並未要求未經調查即逕予處罰。依法調查、依法裁處,本即行政法治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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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質疑的是法律適用,不是政治立場。陳宏達說,黃市長質疑本人以政治立場凌駕法律。本人必須鄭重澄清。本人所有公開評論均引用法律條文、自治條例及行政法原理,討論的是: 是否存在法定通報義務; 是否應依法調查; 是否應依法裁處。從未評論政黨,也未涉及任何政治立場。若法律討論一旦涉及政府作為,即被貼上政治標籤,反而無助於法治國理性討論。
七、本案更值得重視的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而非責任切割。食品安全法制建立通報制度,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事後究責,而是希望及早掌握風險,避免危害擴大。因此,本案真正值得討論的是:當食品業者知悉上游產品可能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時,是否應儘速讓主管機關知悉,以便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這正是食品安全法制建立通報制度的核心價值。
陳宏達最後強調,他本人始終相信,法律問題應回歸法律討論。本案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油屬於誰」、「油放在哪裡」,而是:食品業者既已知悉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依法是否負有通報義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便應依法處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也應提出完整的法律論證,而不是以所有權、收貨與否或消費者購買泡麵等生活比喻,取代對法條構成要件的分析。法治國所追求的,不是預設誰有責任,而是讓所有行政作為,都回歸法律的文字、立法目的與制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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