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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前處長吳瑞安貪污定讞!收100萬現金加20萬海鮮禮盒 重判3年8月須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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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前處長吳瑞安貪污定讞!收100萬現金加20萬海鮮禮盒 重判3年8月須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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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為國土管理署)南區程處前處長吳瑞安,被指控在任內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價值20萬元的蜆錠以及白蝦等贈物,協助標案履約,一審橋頭地院依貪污等罪判他3年8月,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去年11月維持原審,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瑞安在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擔任處長期間,負責高雄、台南、屏東、台東、澎湖及金門等地的前瞻道路品質計畫、生活圈道路計畫等業務,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的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實質影響力。

道路設計廠商陳登來,長期承攬道路設計監造標案,他透過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國會助理張騰龍牽線認識吳瑞安,陳男為了讓日後標案能夠順利履約,多次用現金、禮盒的方式討好吳瑞安。

檢調查出,2020年6月9日,吳瑞安在高雄海產餐廳,收受陳登來透過張騰龍轉交的100萬元賄款,還曾接受陳贈送的40瓶紅麴、4000顆蜆錠及80盒白蝦以及水果禮盒,總計市價20萬元。

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考量吳瑞安及另外2名被告均坦承犯行、認罪態度良好,因此依法減刑,判處吳瑞安有期徒刑3年8月;行賄的陳男、張男則分別依交付賄賂罪判處6個月徒刑,均宣告緩刑4年。陳、張2人未提起上訴,全案已告確定。

吳瑞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他身為公務員卻收受賄賂,嚴重損害公務廉潔及政府公信力,敗壞官箴,原判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3年8月徒刑。

吳瑞安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酌後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最終駁回上訴,全案至此定讞,吳瑞安須入監執行3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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