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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輔具租賃 報稅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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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的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的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明年報稅的時候可以多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所得稅法》第17條的醫藥及生育費,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可以申報扣除。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家庭與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今年5月時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者扶養親屬因為身心障礙購買或者租賃醫療輔具,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納稅者不再只限於購買輔具才可以列報。
稅局表示,可以列報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的支出條件,首先是《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
稅局表示,如果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假如甲君民國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的氧氣製造機,一年支付租金如果是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減輕賦稅負擔。
此外,稅局也特別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的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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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的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的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明年報稅的時候可以多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所得稅法》第17條的醫藥及生育費,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可以申報扣除。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家庭與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今年5月時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者扶養親屬因為身心障礙購買或者租賃醫療輔具,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納稅者不再只限於購買輔具才可以列報。
稅局表示,可以列報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的支出條件,首先是《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
稅局表示,如果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假如甲君民國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的氧氣製造機,一年支付租金如果是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減輕賦稅負擔。
此外,稅局也特別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的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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