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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公司代操美股 台中男無罪逆轉判1年

編輯部 13小時前 1 瀏覽
未登記公司代操美股 台中男無罪逆轉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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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余姓男子先後成立2間資產管理公司,只是他並未辦理分公司登記,民國91年間私自接下英姓女子委託負責代操美股,前後收取近6000萬台幣報酬,結果卻釀成鉅額虧損,英女發現後氣得提告,一審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二審則逆轉改判無罪,不過更一審則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余男為2間資本管理公司負責人,但均未辦理分公司登記,也不是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的機構,但余男91年6月透過朋友認識英女,雙方簽下合約,約定由英女將資金匯入美國券商帳戶,余男代操買賣美股,若期末價值超過約定年化成長率,余男可抽取超額利潤的20%。

余男91年至109年間,累計收取高達6000萬台幣報酬,結果英女發現有鉅額虧損,憤而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時,余男稱僅獲得英女有限授權,只能進行下單買賣,無法掌控帳戶內款項匯出、匯入,也不會接觸到款券交割,不是全權委託投資,另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93年生效,該法施行前的行為應屬不罰。

不過法官審酌,余男實質掌控帳戶並決定交易標的,已構成全權委託投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合議庭改認定英女未信託移轉資產,余男確實無完整投資決策權改判無罪。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認定余男即便不是全權委託,其行為仍可能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於是撤銷發回,更一審近日審結,案情再度逆轉,認原一審事實認定與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方與余男上訴,維持1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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