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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太收養子盼有人送終遭法院駁回 律師:違反收養目的與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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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有曾姓師太,租原住民保留地蓋佛堂修行40多年,希望以後有人送終,也有人可續租佛堂土地,向南投地院聲請收養地主的14歲兒子遭駁回,法官引最高法院的判例,強調收養雙方須具真實親子關係,該收養目的較像親友互助,並未產生實質母子關係,因此駁回聲請。
曾姓婦人在仁愛鄉租原住民保留地蓋佛堂修行,與地主一家人關係良好,地主的子女放學後也常到佛堂由其照顧。因年事已高,希望將來有人送終,與地主商議收養其就讀國中的次子,將來可由養子繼續承租佛堂的土地,兩人訂好收養契約,再向南投地院提出收養聲請。
南投地院法官經查發現,曾姓師太和地主談好,收養後雙方的生活模式不變,養子還是在原生家庭生活,她與養子間稱謂也不改。
法官引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收養無效的判決,指該判例已強調收養雙方須具備真實親子關係,而曾姓師太收養目的,是為土地續租和死後送終,目的比較像親友間互助,她與養子之間並未產生實質母子關係。若無親子關係,法院可依民法規定,不予認可收養。
律師張藝騰表示,民法1077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就會停止,而與養父母關係視同婚生子女,享有合法的繼承權,關係如同親生子女一樣。
曾姓師太收養地主的兒子為養子,收養成立後,一切照舊,收養手段被視為權宜之計,法官認為此已違反收養的目的與意涵,因此予以駁回。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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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婦人在仁愛鄉租原住民保留地蓋佛堂修行,與地主一家人關係良好,地主的子女放學後也常到佛堂由其照顧。因年事已高,希望將來有人送終,與地主商議收養其就讀國中的次子,將來可由養子繼續承租佛堂的土地,兩人訂好收養契約,再向南投地院提出收養聲請。
南投地院法官經查發現,曾姓師太和地主談好,收養後雙方的生活模式不變,養子還是在原生家庭生活,她與養子間稱謂也不改。
法官引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收養無效的判決,指該判例已強調收養雙方須具備真實親子關係,而曾姓師太收養目的,是為土地續租和死後送終,目的比較像親友間互助,她與養子之間並未產生實質母子關係。若無親子關係,法院可依民法規定,不予認可收養。
律師張藝騰表示,民法1077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就會停止,而與養父母關係視同婚生子女,享有合法的繼承權,關係如同親生子女一樣。
曾姓師太收養地主的兒子為養子,收養成立後,一切照舊,收養手段被視為權宜之計,法官認為此已違反收養的目的與意涵,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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