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虐殺女師逃死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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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12年前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凶手劉志明歷經5度判死,最高法院前年10月認定非預謀殺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件死刑逆轉無期徒刑的案例,引發議論。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劉男犯行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違背法令、量刑不當,且判免死標準有統一法令適用必要,4日提起非常上訴。
民國103年底,男子劉志明在高雄市街頭,隨機盯上買完菜正欲開車回家的師鐸獎陳姓退休女老師,持鐵鎚敲昏陳女後於車內性侵殺害,並搶走2000元逃逸。
本案一、二審至更三審皆判死,但更四審援引死刑釋憲意旨,認定劉犯行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11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劉獲判無期徒刑確定。判決引發「輕判」爭議,陳女丈夫淚訴抗議「司法只保障壞人」,並參加同年12月的反廢死遊行痛批司法不公。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為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理由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且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之違法。
劉男隨機挑選與自己素無淵源之年長女子下手,外出購物為一般人之日常行為,豈可能預料竟會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況且地點乃北高雄知名市場,劉竟在光天化日下,毫不顧慮往來人潮執意殺人,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判決既認為本案對於「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卻認為劉強盜殺人犯行非難性程度低,理由自相矛盾。
劉男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之危險性、輕視生命之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衝擊及罪責之可非難性,判決均未審酌,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且判決認定劉男是「強盜未遂」,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強調,判決對於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之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畫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均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之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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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12年前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凶手劉志明歷經5度判死,最高法院前年10月認定非預謀殺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件死刑逆轉無期徒刑的案例,引發議論。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劉男犯行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違背法令、量刑不當,且判免死標準有統一法令適用必要,4日提起非常上訴。
民國103年底,男子劉志明在高雄市街頭,隨機盯上買完菜正欲開車回家的師鐸獎陳姓退休女老師,持鐵鎚敲昏陳女後於車內性侵殺害,並搶走2000元逃逸。
本案一、二審至更三審皆判死,但更四審援引死刑釋憲意旨,認定劉犯行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11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劉獲判無期徒刑確定。判決引發「輕判」爭議,陳女丈夫淚訴抗議「司法只保障壞人」,並參加同年12月的反廢死遊行痛批司法不公。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為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理由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且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之違法。
劉男隨機挑選與自己素無淵源之年長女子下手,外出購物為一般人之日常行為,豈可能預料竟會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況且地點乃北高雄知名市場,劉竟在光天化日下,毫不顧慮往來人潮執意殺人,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判決既認為本案對於「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卻認為劉強盜殺人犯行非難性程度低,理由自相矛盾。
劉男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之危險性、輕視生命之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衝擊及罪責之可非難性,判決均未審酌,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且判決認定劉男是「強盜未遂」,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強調,判決對於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之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畫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均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之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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